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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简介

一、职能设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  组织制定本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  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参与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工作。

(五)  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全市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  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  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  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  负责医疗保障领域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  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基金监督科)。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三)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

(四)医疗保障局信息中心。

(五)医疗保障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三、办公地址

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中路22号

三、办公电话

0892-8954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