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政府信息公开

西藏日喀则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有新变化

根据《西藏自治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一、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在继续执行原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基础上,扩大使用范围。1.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三个目录”外的门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2.支付参保人员在区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3.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体检费用;4.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各案的产品)费用,但不包含带有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条款的产品。

二、扩大门诊特殊病病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从原有的20种扩充至34个大类49个病种。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0号)中公布的罕见病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患有罕见病的参保人员,需门诊治疗的持二级以上医院(含藏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按门诊特殊病有关待遇执行。

三、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至60万元。住院医疗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符合“三个目录”并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调整为:起付线20万元(含)基金支付93%、20万元至40万元(含)基金支付96%、40万元至60万元(含)基金支付98%。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病种就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80%调整为90%。

四、明确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不予支付费用的18项清单

1.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持外配处方的患者,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药品而发生的费用;3.在未取得医生处方情况下以及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费用;4.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5.各类生活护理费(如空调费、取暖费、陪护费等);6.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单方不予支付的名贵中药材);7.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8.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等);9.各种康复性器具;10.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11.备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1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13.非医嘱发生的、超适应症、超量使用等违规医疗费用;14.超标准床位费(如特需病房、VIP病房);15.医疗机构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患者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诊治条件而截留患者住院而产生的费用; 16.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发生的费用,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医嘱外滥用药发生的费用;17.诱导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到药房或门诊购药的费用(医保部门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18.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而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