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年终交叉考核时发现,西藏顺民康医药有限公司扎德路分店于2021年5月-2022年1月期间,通过诱导参保人员将医保结算凭证(社保卡)滞留在店内,采取分时段刷卡结算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出售保健品,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西藏顺民康医药有限公司扎德路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对西藏顺民康医药有限公司扎德路分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退回骗取医疗保障基金14210元,并处骗取金额的两倍罚款28420元。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